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墨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爱(兼爱),反对侵略战争(非攻),推崇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节用),重视继承前人的文化财富(明鬼),掌握自然规律(天志)等。
2、 法家和儒家历来争论很大。儒家推崇“王道”,法家向往“霸道”。儒家认为法家严刑峻法,急功近利,法家认为儒家迂腐可笑,纸上谈兵。孔孟两个人周游于列国,希望国王相信并推行他们的“仁义之道”来治国,可是各国国王都觉得他们的方法好归好,就是太慢,等不及,他们更愿意用法家思想,他们认为法家思想见效快,重实际。这种争论有点类似于武侠小说中关于气宗和剑宗的争论,或者说内功和外功的争论。
3、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4、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5、法家认为,“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力量决定一切,而力量来源于农耕和兵战。
6、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顷数十岁以来,州郡玩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长吏杀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结,无所归诉,淫厉疾疫,自此而起。
7、勿进无益身心之人;勿入无益身心之境;勿展无益身心之书。
8、今胡虏未灭诛,蛮僰未绝焚,江湖海泽麻沸,盗贼未尽破殄,又兴奉宗庙社稷之大作,民众动摇。今夏一切行此令,尽二年止之,以全元元,救愚奸。
9、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10、到了章帝即位,顺应汉末以来政治法律上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依照《礼记·月令》的学说,在征询了儒者的意见,查询有关经典后,于元和二年(85年)秋七月庚子下诏,诏文见《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11、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权威观,将“礼”作为国家最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
12、法家维护小家庭的产生,对个体自然人的这种个体意识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刚才蒋老师讲到了个人本位思想在传到中国以后没有得到生根发芽结果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这种重视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权利的思想萌芽应该是有的。我认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仁”(不包括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那种“忠恕”的道德伦理,这种思想境界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个体自然人和个体自然人交往的一个最高准则。可以说孔子的“仁”是中国古代的圣经。孔子的“仁”就是“忠恕”之道,与传统的礼暗存着内在的本质上的矛盾。法家的很多变革和赏赐刑罚等等措施都是以小家庭,特别是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的,法家试图通过法律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拉将出来,使国家和个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家十分重视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家的法治不仅在于涤荡了宗法血缘的古老的社会,第一次构建了超血缘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以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这种新型国家,而且客观上促进了个体自然人的这种观念意识的萌发。因此法家的法治是战国时期最新的思想萌芽,和春秋孔子的“仁”一样都具有的告别旧世界和建设新社会的文化价值。
13、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和旧贵族之间已就利益关系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为了争取、扩大自己的势力和权益,代表前者利益的法家思想人物,就提出了“法治治国”的主张;代表后者利益的人物,依旧主张“礼治治国”。
14、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15、西周时,礼法一体,这时的“礼”便承担了一部分“法”的职责。
16、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17、 综上,我们可以把法治文化阵地界定为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既是坚持d对法治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体现,也是传播法治文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思维、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这一长期固本培元工程,以公共普及、耳濡目染、深厚滋养的方式,坚定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18、荀子礼治思想完整地呈现礼文化的形式与内容,在公共领域,荀子以“道贯”的思维展现其“礼”的思想,在个人领域则以“统摄”的思维展现,他将礼仪与礼义的分离重新整合。从国家社会的公共领域观察礼用以治理天下。荀子理想中的政治是符合礼义的王道政治,即君王必须勤政爱民、尚贤举能,裕民以政,使人民群居和这必须在礼治内涵与制度的兼顾下完成。在个别领域,礼治思想指个人的知识与道德修养,经由“学习”和“积累”的“知通统类”,所能达致一种向“礼”的逼近,由其中个人不断学习,并积累诸多成为君子甚至于圣人的方法。与其说是学习礼的外在过程,不如说是一种礼义的体现经验。而无论是关于公共范畴,或是个别范畴的关怀,荀子将之统纳于“礼义之统”概念之下。因此,荀子认为礼是一种关怀人世的表现,在其整个人文化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凭借着作为政治纲领和人文治理的一切准则。
19、法家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
20、褚年越|谦抑性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问题研究
21、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首先,双方虽然观点不同,但一系列争论都是在儒家三统学说与月令学说这两大前提下展开的,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儒家学说如何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的一次尝试。这就必须考虑其时代背景,所谓三统说,是一种黑、白、赤三统循环的历史观。
22、《论语》中说:“殷因十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十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23、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24、格物就是探究弄清事物的发展之道;致知就是获取知识,诚意就是赤诚、真诚、忠诚之心对待壹切事物;正心,就是使自己的心正,是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修为高深的人。
25、修身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过程。
26、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在其四卷本《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的科学”。特拉西主张对观念和感知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基础的观念学理论的新学科。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了大量笔墨,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决定它们性质的是经济基础。他们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27、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28、二是虚:虚指的是学习态度。虚者,虚心、谦虚也。
29、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30、孔门十哲之一的子夏,于前476年赴晋国西河(今陕西渭南)创办了一所学堂并在那里教书,三家分晋后该地成为魏国领土。开创的“西河学派”培育出大批经国治世的良材,并成为前期法家成长的摇篮。
31、(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和“八五”普法规划所明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对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在思想理论渊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法治文化阵地是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
32、第以先秦法治思潮酝酿、启蒙、发展、终结为基本轨迹研究法家学术。法家学术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法家思潮的酝酿,我认为是在公元前652年,那个时候齐桓公任管子执政,召开了葵丘之盟,通过这种广义的国家联盟的共同宣言的形式,表示出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誓辞中有要培养人才,要任贤使能,士官不能一辈子做官,不要专杀大夫,要依法办事。盟誓共有五条都载在《孟子·告子下》。我们认为这是法家思潮的第一朵浪花。到了公元前81年,有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叫做盐铁会议,征召了各郡国的贤良文学,讨论国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在这次会议上是以官方的姿态最后宣传和主张法家学术,这是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在政治舞台上的一次告别宣言,这是不是可以说是法家思潮的终结。
33、 安东尼奥·葛兰西作为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关于政治领导权的理论。他在《狱中札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领导权”概念,以及市民社会、有机知识分子、阵地战的思想与策略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葛兰西深化和拓展了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理论,强调文化意识形态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重要作用。葛兰西认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国家,因为他们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把广大国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也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适应。”文化领导权即统治阶级要说服其他阶级理解与信服自己的政治理论及价值观念。而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就必须在精神上、道德上取得领导地位,必须说服大众接受他们的意识形态。借助“阵地战”的方式夺取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占领的文化阵地,获取人民大众对无产阶级发自内心的“自愿的同意”,这样才能赢得人民大众的支持。
34、其次,汉武帝时代,尊儒学为正宗学术,自然继续贬抑法家学术。刚才蒋老师讲到了,古代思想史有个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你看法家兴的时候,猛烈批评儒家,否定儒家学术。当然法家也受到儒家的批评,《商鞅列传》中有记载。到了汉武帝时代,儒家开始兴盛了,又开始否定之否定,可不可以这样看?那么儒家当然是要否定法家的管理体制和治国政策,它们给老百姓带来的深切的苦难,那种民间的仇恨心理,不会因为六七十年而淡忘。
35、中国的韬略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实为传统文化之瑰宝,历史遗产之精华。
36、……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征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
37、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38、“势治”和“术治”都是新兴地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会它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39、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40、第清除“世卿世禄”的血缘贵族政体,缔造“尊君尚法”的地缘集权君主政体。县郡制与集权君主制携手同来,商鞅变法以确立集权君主政体为主线,秦制为中国古代集权君主政体之滥觞并被历代所延续。
41、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42、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以自然之道,养自然之身;以喜悦之身,养喜悦之神。
43、荀子坚信,礼治思想对于治人与规范的同时重视,为我们提供了在尊重法治的同时,要认清人的德性对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之促进作用,“规则的道德”与“人性的道德”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同样重要。除此之外,传统儒家谈论的“内圣外王”之道,事实上是指导“道德”与“规则”至臻化境的思维系统。要指导民众通过礼治思想,积极重塑内心道德的原始形态,达到内圣与外王在本质上的一体通透,同时兼顾。也就是说,道德与政治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44、而中华法系则与之殊异,比如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讲到即使嫌犯的确违反法律,还是可以依其身份来调整刑责,这是中华法系中“议贵”原则的体现。在元杂剧《百家公案》、明成化说唱《陈州粜米》里的杨金吾、小衙内与赵皇亲。《包公案》中《狮儿巷》与说唱、明传奇《还魂记》中《夺袁文正妻》故事里的两位曹国舅等,都是用不法的手段残害百姓获取暴利,他们虽然是皇亲国戚,按照当时律令可以凭借“议贵”原则赦免或减轻罪责。但是虽然中华法系中绝大多数法律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但这里的道德指的是依据情、理、法三者并重的法律观以道德为考量来斟酌人犯的刑责,道德上缺失所造成的伤害,即使按照法律标准无法定罪,但为了使人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和实现天道正义,中华法系还是会以道德为标准将此人绳之以法。例如包公断案时对动机的考量大于对结果的考量,就是显而易见的。
45、最终的结果是,经章帝肯定,元和二年诏中的法制变革得以确立,法律儒家化推进了。从此汉代的断狱行刑的基本制度再一次改变,此次改革争议也并未停息,并影响了东汉乃至北魏的立法,北魏时李彪就以此次立法为依据要求改革行刑时间,由三冬报重改为孟冬十月报重。李彪在上疏中回忆了这一事件的过程,指出元和二年确立的基本制度是“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另外《章帝纪》中还有一些史料值得注意:
46、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兼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47、按李贤注:“莽以地皇元年以后为不须时令,自是春夏斩人于市。”但结果却适得其反,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反抗。王莽的这一举措,显然与西汉因循已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实践严重违背,春夏行刑对人民生产、生活的恶劣影响以及血腥恐怖,引发时人极大的非议,也被后世视为王莽用刑极深的表现之一。《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汉章帝时司空第五伦曾言:“臣尝读书记,知秦以酷急亡国,又目见王莽亦以苛法自灭……”,王莽被视作与暴秦一般的因苛法亡国者。
48、因此,修身的过程,就是探究事物发展规律的过程,就是学习知识的过程,就是真诚地对待一切的过程,就是严个要求自己,完善自己,把自己变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过程。
49、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里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50、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诚,真心实意,开诚布公。信,诚实、不疑、不欺。
51、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52、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53、对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荀子认为礼是一切法治的价值根源,因为礼的人文价值与理想性,使得君子在治理国家社会时有其依循的规范,这种规范和准则同时重视人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但是法的有限性必须依赖君子,以统摄、道贯与中庸的原则,保证制度与时代的与时俱进。然而,荀子所提倡的儒家一脉相承的“礼治”,并不相等于当代西方政治法理学中的“人治”形态,也不同于法家所提倡的法与刑只是消极的防范措施。荀子所谈论的,是通过道德信仰引领的熏陶作用,通过积极地提升人民的个体修养,乐观地期待人民德操之建立,从而达到思想信仰引领的作用与目的。荀子用法治来补充礼治不足,为“礼治”发挥出了新的时代价值,作为一种自然情感的传统伦理之血缘情感,在一个以情感与道德为主的社会,荀子的礼可以弥补法治理性主体的不足。在荀子身上,很难发现礼与法之间存在的明显鸿沟,相反,他总是将礼法相融合统一。礼与法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礼是依时、依地、依物来弥补法律未尽、不足的地方。荀子不仅弘扬礼义之精神意义,而且重视治理现实的世界。他博采儒法两家之所长并加以融会贯通,推陈出新。荀子认为仅靠法律强行的制裁只能消极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起到一点防范作用。“徒以刑待民”是本末倒置的弥补之策,只会造成“民免而无耻”这一适得其反的后果。社会秩序的维护应当谋求人们出自衷心的遵守,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追求人民内心自发地遵守,最终才能事半功倍,且相比于仅仅要求人民不破坏社会秩序,为政者更应该重视人民道德的完善。
54、笔者以为此条诏书应是在安帝改制之后,申明罪非殊死的案件麦秋以后才可以案验,并成为皇帝立春之日的例行公事。对殊死以外的案件立法上规定可以审判的时间已经不是立秋,而是麦秋了,行刑时间则不详,但是从下面所引的东汉末的几条材料上看,似乎仍是秋冬才执行,但具体施行中却已经混乱,据《后汉书》卷三○《郎顗传》,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正月,郎顗诣阙上书:
55、商鞅:春秋卫国人。他通晓法家、兵家两家思想,所以他不但重法,而且重兵。商鞅强调政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军事上的成功,为此商鞅鼓励对外发动战争以及按军功彰显荣耀,并在变法时颁布了奖励军功的法令。著名的就有商鞅变法。
56、在荀子的“礼治”方法论中,“礼”包含了两层实质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政治与社会范畴的“礼”,有两个方面的意涵——所有的典章制度和称礼典的仪文形式,但皆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稳定之安排,为了社会良好的秩序的形成,人民必须被教导甚至必须被强制遵从这种社会“礼”规范;第二层意义是个人范畴的“礼”,礼是正当行为规范的汇总,如果一个人可以充分将这些规范付诸实际,那么就可称他为圣人。
57、这就是所谓鲁恭说的“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见于《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所引殇帝时鲁恭的上疏:
58、(3)《韩非子·用人》中说明立法要易于理解和实践,最后既可以达到赏赐的目的,又能达到避免刑罚的产生,即“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59、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60、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61、法律起源上,为了确定人们分配的管理制度,制止社会无序状态,法律便应历史发展而诞生,它的起源冲破了夏商周固有的“天命神权”的思想束缚,开始触及了财产私有权的保护与社会稳定的问题,把法律的发生及其“定分、止争”作用相关联,这是历史一大进步。
62、谦退是保身第一法,安详是处世第一法,宽容是处事第一法;
63、 秦朝就是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在秦始皇之前几百年他们就开始用法家思想来治国了。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用五张羊皮买了奴隶百里羊,开始变法。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重农重兵,很快秦国开始富强起来。秦始皇更是任用韩非子的同学李斯为相,把韩非子的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很快便实现了统一六国的伟大事业。
64、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d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举办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通过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刻探究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时代价值。这不仅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65、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教授主持,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教授,西北大学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蒋重跃教授(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宋洪兵教授代为致辞),《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分别在开幕式致辞。
66、去甚去泰,身乃无害。——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扬权》
67、译文:施加刑罚不回护大臣,施以奖励不忽略平民。
68、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别。单纯从形式看,法律既不能保障其为良法,即使其为良法,也不能确保其能得到真正实施而达到善政的最终效用。荀子通过礼与法的结合,区分了君子之法与小人之法,揭示了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的内在关系,也由此强调了在法治背景下仍然需要加强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69、陈玲 杨兰|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检察改革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