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
1、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合同法全文)。
3、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5、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0、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 (律师观点):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12、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1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16、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8、 (律师观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9、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0、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2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5、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2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8、 (律师观点):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律师观点):假设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2年期合同,在履行了一年后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回到无劳动合同的状态,那么,此情况可否算是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无效劳动合同是否计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都不是,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却对用人单位有利,这似乎违反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30、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1、 (律师观点):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解除劳动合同。
32、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